第一章 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知识 一、重要词汇释义 1.危害——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 2.危险——指特定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与后果的结合。 3.危害因素——指能对人造成伤亡和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或慢性损坏的因素(强调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积累作用)。 危害因素在一定条件下能损伤人体的生理机能和正常代谢功能、破坏设备和物品的效能。 4.危险因素——指能对人造成突然伤亡的因素(强调突发性和瞬间作用)。 5.事故隐患——泛指现存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6.能量——就是做功的能力,在一定条件下,一切产生、供给能量的能源和能量的载体都可能是危险、危害因素。 7.危害物质——在进行生产活动中存在的各种对人有一定危害的物质。 8.职业病——在劳动过程中由生产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9.法定职业病——国家颁布的、具体的、有法律效力的职业病名单。 10.重大危险、危害因素——是指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也就是导致重大人员和经济损失事件发生的危险、危害因素。 11.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的或者临时的生产、搬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12.应急预案——是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需的应急行动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在事故中为保护人员和设施的安全而制定的行动计划,也称为“应急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为了加强对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根据实际情况预计未来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所预先制定的事故应急对策,即认为事故可能发生并估计事故的后果,预先有针对性地制定一旦事故发生时需要执行的紧急处理步骤。 一个完整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两部分组成: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厂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两部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分开,但彼此应当协调一致,即它们必须是针对同一个(预先估计的)紧急情况。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单位负责拟订,而厂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则由地方政府负责拟订。 13.火灾——指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伤害事故。 14. 高处坠落——指由于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如从各种架子、平台、陡壁、梯子等高于地面位置的坠落或由地面踏空坠入坑洞、沟以及漏斗内的伤害事故。但由于其他事故类别为诱发条件而发生的高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由于人体触电坠蓓,不属于高处坠落
事故。 15.坍塌——指建筑物、堆置物等倒塌和土石塌方引起的伤害事故。如因设计、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但不包括由于矿山冒顶,片帮或因爆破引起的坍塌的伤害事故。 16.中毒和窒息——中毒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吃有毒食物、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如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窒息指在坑道、深井、涵洞、管道、发酵池等通风不良处作业,由于缺氧造成的窒息事故。 17,冒顶片帮——指在矿山工作面、通道上部、侧壁由于支护不当,侧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伤害事故。顶板塌落为冒顶,侧壁坍塌为片帮,一般因二者同时发生,称为冒顶片帮。如矿山、地下开采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8.透水——指在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造成的伤亡事故。如地下含水带或被淹坑道涌水造成的事故。但不包括地面水害事故。 19.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如各种爆破作业、采石、采矿、采煤、修路、开山、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20.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21.瓦斯煤尘爆炸——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混合物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22.锅炉爆炸——指固定或承压锅炉发生物理性爆炸事故。 23.压力容器爆炸——指承压容器在一定的压力载荷下引起的爆炸事故。如容器内盛装的蒸汽、液化气以及其他化学成分物质在一定条件下反应后导致的容器爆炸。 24.其他爆炸——包括以下爆炸: 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煤气、乙炔、氢气、液化石油气体等爆炸事故。 可燃性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酒精、汽油挥发气等爆炸事故。 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铝粉、镁粉、有机玻璃粉、聚乙烯塑料粉、面粉、谷物粉、糖粉、煤粉、木粉、煤尘以及可燃性纤维、麻纤维(亚麻)、棉纤维,晴纶纤维,涤纶纤维、维纶纤维、烟草粉尘等爆炸事故。 间接形成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如可燃固体、易自燃物、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明火爆炸的事故。如燃油、燃气锅炉在点火过程中发生的炉膛爆炸。 二、典型答疑 1.按照导致事故、危害的直接原因,如何对危险、危害因素进行分类? 答:根据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危险和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16—1992)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分为6类。 (1)物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①设备、设施缺陷;②防护缺陷;③电危害;④噪声危害;⑤振动危害;⑥电磁辐射危害;⑦运动物危害;⑧明火危害;⑨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危害;⑩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危害;11粉尘与气溶胶危害;12作业环境不良危害;13信号缺陷危害;14标志缺陷危害;15其他物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一、重要词汇释义 1.事故——是指在进行有目的的行动过程中发生意外的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2.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中国称为工伤事故或生产事故。 4.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5.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 6.千人经济损失率——企业平均每千名职工分摊的企业全年经济损失额。 计算公式: Rs(‰)=E/S×103 式中 Rs——千人经济损失率; E--全年内经济损失(万元); S——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人)。 7.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企业全年每百万元总产值分摊的全年经济损失额。 计算公式: Rv(%)=E/V×l02 式中 Rv——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 E——全年内经济损失(万元); V——企业总产值(万元)。 8.千人死亡率——表示某时期,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伤亡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 计算公式: 千人死亡率=(死亡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3 9.千人重伤率——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 计算公式: 千人重伤率=(重伤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3 10.伤害频率一—一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的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 计算公式: 百万工时伤害率:A=(伤害人数/实际总工时)×106 11.伤害严重率——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数。 计算公式: 伤害严重率:月=(总损失工作日/实际总工时)×106 12.伤害平均严重率——表示每人次受伤害的平均损失工作日。
计算公式: N=B/A=总损失工作日/伤害人数 13.百万吨死亡率、万米木材死亡率 适用于以吨、立方米产量为计算单位的行业、企业使用的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 百万吨死亡率=[死亡人数/实际产量(t)]×106 万米木材死亡率=[死亡人数/木材产量(ms)]×10a 14.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程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计算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但够不上重伤者。 15.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拌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功能伤害。 根据原劳动部1960年5月23日(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发布《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师诊断已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振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 1)大姆指轧断一节的。 2)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 3)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 1)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2)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的。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16.一般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死亡是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在30天以内死亡的事故。 17,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延长的均计入(排除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 18.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的事故。 19.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20.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急性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有的毒物因毒性有一定的潜伏期,可在下班后数小时发病。 |